2020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0-08-17 15:59:00
小学入学信息发布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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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含小学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四条  我省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不在非招生期间招收新生入学。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不得新增超标准班额和大校额,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设置所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入学年龄为6周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6-15周岁(个别实行7周岁入学的地方为7-16周岁)。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超过20周岁的残疾人口不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范围内符合入学条件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附具县级或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相关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延缓入学的,应附相关证明。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不得要求学生家长另行提供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办学校为主,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民办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实行免试入学。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国际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可向所在居住地有接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入校就读。

第十条  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 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十 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门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居住证、出生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复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参加社区服务、公民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表格执行

第十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再次确认签字。

(三)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确认签字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系统生成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籍号分两种,正式学籍号和临时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经与公安部人口信息比对,校验成功后生成“G”开头的正式学籍号,未校验或校验不存在的为“L”开头的临时学籍号。两种学籍号只要不是重复学籍,都可正常办理业务,正式学籍号终生不变。

第十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初中升学政策,核准初中招收学生名单,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招生功能,将招收小学毕业生名单录入到招生模板,使其关联对口中学,完成相关招生手续。学生学籍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初中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第十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由所在学校建立。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教育任务的学校建立学籍。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可不入一键分班名单。

十八  学生因失踪、被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其学籍。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注销其学籍。上述原因消除的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十九  学校违反规定跨学区招收的择校生违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自行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为不足入学年龄的学生进行新生注册,非新生注册学籍须按其年龄对应的年级进行注册学籍。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查重。

第二十一  学籍档案指学籍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在系统中永久保存。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二十二  学生学籍建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

)拥有双重学籍的;

义务教育阶段已毕业、结业的

(五)其他违反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学籍变动管理

二十三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跳级、退学、出国

  转学

(一)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随家长户在国内、省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购房迁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较远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办理转学。

3.随迁子女确需转学的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的居住证和户口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1.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超过2500人),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2.学校单体校区未达到大校额,但所有班级班额均已达到标准班额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不得办理转学:

1.利用转学变相择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立户的,不得转学。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未满,学生大批量(超过可转入比例)转入的,不得办理转学。

2.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3.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办理学籍录入,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在县域内转学。